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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近现代史(2012年-2019年)

2019年6月25日

1、 2012年12月,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正式批准重庆、上海、杭州、郑州、宁波5个城市成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而重庆成为全国唯一跨境电子商务四种模式(一般进口、保税进口、一般出口、保税出口)全业务试点城市。

2、 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89号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3、 2014年1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4、 201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7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5、 2014-2016年1月在天津、合肥、广州、成都、大连、福州、平潭、青岛、深圳、苏州这10个城市设立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6、 2016年3月26日,海关总署公告第26号,要求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跨境电商平台上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为每人每年2万元。

7、 2016年4月8日新政,简称“48新政”。实行正面清单,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组成的跨境综合税,且进口标准提高,商品“一线”入区需提供通关单。

8、 2016年5月12日“48新政”新政监管措施给予一年过渡期(1210监管方式不需要提供通关单)

9、 2016年11月“48新政”过渡期延期至2017年底

10、 2017年9月“48新政”再延期一年至2018年底

11、 2018年7月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12、 2018年11月12日海关总署公告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13、 2018年11月30日,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既“商财发〔2018〕486号”,通知中明确2019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并新增加了63个税目商品。跨境电商平台上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14、 2018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

15、 2018年12月12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时间为准,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16、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在国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重要信息。

17、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由16%调整为13%,按照7折收取跨境增值税。

18、2019年4月9日起,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正式下调。其中,对书报、食品、家具、药品等,税率由原先的15%降至13%;对运动用品、纺织品、电器等,税率由原先的25%降为20%。这是自去年11月以来我国在半年之内第二次下调个人行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