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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开放

2019年8月4日

昆明综合保税区作为云南省开放层次最高、功能最完善、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服务于昆明、服务于滇中新区乃至服务于全省的外向型经济大平台和载体,适合各类企业入驻。 企业在综保区开展口岸作业业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园区内查验货物后,可在 任何口岸(海港或空港 )转关出口,无须再开箱查验。

(一)税收政策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B、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C、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4.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5.境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6.对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二)加工贸易政策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需到银行开设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因此,也就不需要核销保证金台账;

2.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和合同核销,不需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海关备案,以及核销等手续; 

3.海关不执行商品单耗标准管理,由企业自己按照实际需要进行管理。 

4.除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外,其它货物均可进、出加工区,例如某些限制进出口类产品均可自由进出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

5.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三)保税监管政策

1.综合保税区内货物(除有关规定外)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2.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四)检验检疫监管政策

1.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从综合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施检疫。 

3.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4.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5.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6.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综合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7.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8.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9.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和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10.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A、标明中国制造的;

B、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C、申领中国产地证的;

D、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除以上情况外,免予实施检验。

(五)外汇管理政策

1.综合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综合保税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4.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5.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申请购汇支付,购汇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 

6.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7.企业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可兑换货币,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企业经常项目下收入的毗邻国家货币,可以存入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也可以根据银行自愿购买的意愿卖给银行。 

8.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销币种和金额。

(六)其他相关政策

1.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3.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展示厅内举办商品展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