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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出口管制“临时工”转正,变为长期管制(附最新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024年11月22日

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4年12月1日施行,同时,12月1日开始,这几个部门之前联合发布的一批临时管制措施宣告结束使命。

宣布失效的公告,包括磷酸三丁酯、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挖泥船、高氯酸钾、高压水泡、镓、锗相关物项、石墨、锑、无人机等。

这些原属临时管制的措施,这次是正式列入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根据之前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以下决定

(一)不再需要实施管制的,取消临时管制;

(二)需要继续实施管制但不宜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延长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不超过2次;

(三)需要长期实施管制的,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我们可以看出,相关实施临时管制的相关物项,经过前期的评估,此次是根据评估结果做出了调整:

对于《管制清单》相关物项编号规则的图解

以下产品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正式编号如下:

1C501 磷酸三丁酯(CAS 126-73-8

8A901 挖泥船

1C350 非 1C450 项所管制的化学品 k.高氯酸钾(CAS 7778-74-7)

3C001 镓相关物项

3C002 锗相关物项

3C003 锑相关物项

1C108 石墨及其制品

9A012 “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以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9A501 非 9A012 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值得注意的是:

高压水泡未出现在《管制清单》内,如果没有新的公告出现,应该算是解除了出口管制

无人机”这个词也没出现,但是临时管制取消,《管制清单》也没有出现,估计是融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范围里吧,这个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自 2024 年 12 月 日起废止的公告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3 年第 5 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

告》);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28 号(《关于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6 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六、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公告2022 年第 31 号(《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

告》);

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39 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九、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 2024 年第 21 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十、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 2024 年第 31 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十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33号(《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资料来源

1.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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