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跨境电商奖补政策
空港新城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政策
第一条 为 贯彻 落实 《陕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 西安 ) 跨境电 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陕政办函〔 2018 〕 332 号 ),深入推进空 港新城跨境电 子商务健康快速发 展,积极探索 跨境电 子商务发展新模式 ,促进传统外贸 通过“互 联网+”拓展发展空间 ,优 化空港新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推 进中国 ( 西安 )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 ,特制定以下 政策。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 于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和统计关 系均在空港新 城 ;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 理;无不 良经营行为和社 会影响 ,无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无违反项目投资合同或 租赁合同 情形 出现,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以下两类企业 :
( 一 )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利用自 有或 第三方 跨境电子商务 平台 开展进出 口、跨境商 品交易、销售 活动的企业 。
( 二 ) 跨境电子商务场所运营 企业 。租用或 自建跨境电子商 务监管仓库 ,并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仓库内 ,为 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
第三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 一 ) 企业年度纳税 ( 跨境电商综合税 、企业所得税 ) 规模 达到 100 万元人民 币 ( 含 ) 以上的,对其通过西安咸阳机场海关 完成的进口 业务按照 以下标准给予操作费补贴:全年进口 货物超
过 100 万美元或 10 万单(含 10 万单),全额 补贴 I 元人民 币/单 ; 全年进口 货物超过 200 万美元或 20 万单 ( 含 20 万单 ),全额 补 贴 1.5 元人民 币/单;全年进口 货物超过 500 万美元或 50 万单( 含 50 万单 ),全额 补贴 2 元人民 币/单 ;全年进口 货物超过 1000 万 美元或 100 万单 ( 含 100 万单 ),全额 补贴 3 元人民 币/单;全年 进口 货物超过 2000 万美元或 200 万单以上 ( 含 200 万单 ),全额 补贴 4 元人民 市 /单 。
单个企业 每年度享 受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且不 超过年度纳税总额 ( 跨境电 离综合税 、 企业所得税 ) 的 80%。
( 二 ) 企业在西安咸阳自 际机场通过航空 物流运输方 式开展 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 直邮 出 口业务 ,对其通过西安咸阳机场海关 完 成的 出 口业务按照 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年出 口额达到 300 万美元 旦单量完成 50 万单 ( 含 300 万美元 ),每出 口 1 美元 奖励 0.1 元 人民 币;年出 口额超过 1000 万美元 ( 含 1000 万美元 ) 的部分, 每出 口 l美元 奖励 0.2 元人民 币。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 虱 币。
( 三 ) 开展保税备货出口 业务的企业 ,申请跨境电商出 口业 务补贴 时,参考最新空 港新城航空 物流有关政策执行 。
第四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空港新城
( 一 ) 对入驻空 港新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租赁空 港新城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办公物 业 ,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补贴标准为 平均每人不超过 10 平方米 ,企业人 数按照 连续 6 个月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并在空 港新城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计算 ,且单个企业 办公用房补贴 面积最高不超过200 平方米。
( 二 ) 入驻企业租赁空港新城保税物流中心 ( B 型 ) 仓库 , 申请仓储补贴时 ,参考 空港新城最新航空 物流有关政策执行 。
第五条 鼓励发展跨境 电子商务监管仓库 对租用或自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仓库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 公
共仓或 自营仓的跨境电子商务场所运营企业 ,完成 与海关联网并 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后 ,给予 实际设施投入 20%的一次 性补贴 ,单个企业 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人民币 。
第六条 鼓励外资投资开办跨境 电子商务企业
新落户企业 外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300 万美元( 含 )以上的 , 按照 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 一次性补贴 ,经认定后 ,单个企业 最高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 币。奖金于实缴注册资本经省商务 厅认定后 一次性发放 。
第七条 本政策中的进出 口单量 、货值、租赁面积 、 固定资 产投资,企业需按照 空港新城改革创 新发展局 要求 ,提供报关单 、 结汇单、物流发货单 、相关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
第八条 本政策中提及的“实际设施投入 ”为 不包含土地费用 及仓库建设费的投资金额 。
第九条 本政策中提及的租赁补贴 ,采取先 缴后 补的方 式 , 在缴纳期 满 一年后 ,对上一年度租金进行补 贴 ,企业 享受租赁补 贴期间不得对外出 售 、 出租、转租自 用办公用房或 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若企业 因自身原因在五年内迁出 空港新城的 ,已经兑现的补姑资金需全额 返还空 港新城管 委会。
第十一条 空港新城 改革创 新发展局 牵 头 ,会同财政局 、 招 商中心及其他部门 ,负 责受理企业 申报和项目评审工作 ,并报空 港新城主任办公会审定 。财政局 、审计局按财政年度对资金兑现 情况进行监督 。奖补资金申请企业 应 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负 责。对弄虚作 、 骗取奖补资金的 ,追回资金 、 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政策数字 统计时间 ,从企业 注册 30 天后开始计 算 ,周期为 一年 ( 连续 12 个自 然月 )。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 发布之日 起实施 ,有效期 三年 ,其中 试 行一年 。本政策与 其他同 类扶持政策 ( 含上级专项资金政策 ) 重 复时 ,按“就高 不就低 、不重 复享受”原则 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空 港新城招 商中心负 责解释。如与 国家 政策法 规相抵触 ,以国家政策法规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