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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政策: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2020年12月16日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期: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对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作出相应的规定。

日常通过科创方式进口都有哪些货物呢?

政策依据

1.财关税〔2016〕7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财关税〔2016〕71号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3.财关税〔2016〕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4.署税发〔2017〕153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免税主体

1.科研院所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

2.高等学校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

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4.企业技术中心

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

5.转制科研机构

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企业国家重点研究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6.科技民非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科技部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

7.示范平台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8.外资研发中心

外资研发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

9.具备免税资格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外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6家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证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10.其他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免税清单

财关税﹝2016﹞72号公布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主要包括有十六类。

1、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4、用于维修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

6、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7、标本、模型;

8、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

10、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12、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13、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14、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学校);

15、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16、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征免方式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办理方式

办理免税手续所需随附材料: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3、减免税申请人针对进口货物的原理、功能、性能、结构、技术规格以及进口后实际用途等关键信息要素的情况说明与图片,详细说明与财关税[2016]72号文件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对应关系;其中医药类高等学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高等学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还应说明:(1)进口货物放置于学校、科研院所使用还是放置于相关附属、所属医院使用;(2)5年内免税进口同类仪器放置于相关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的情况。

4、减免税申请人与国外卖方(一般应为货物制造、生产商)签订的技术协议、技术资料等类似文本复印件;

5、进口合同、发票和货物清单或箱单(复印件);

6、与其单位性质相对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7、《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减免税申请人和被委托方填制,无委托无需提供);

8、政策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