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有专门管理办法,快来看看有哪些要点

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0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同时废止。这是海关总署规章层面针对综合保税区管理的首次立法。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它有哪些主要内容吧。
一、总体情况
《综保区管理办法》共六章47条,包括总则、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对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对区内企业的管理和附则。
二、重点条文导读
01、区内企业可开展哪些业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02、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应当如何申报?
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03、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涉及关税配额、
许可证件的如何管理?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04、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
如何实施税收管理?
1.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2.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第十九条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第二十条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05、进出综合保税区如何实施检验检疫?
检疫相关规定
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检验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规章对检验仅作指引性规定,仍按照现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他配套规定执行。)
06、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如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明确,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07、对区内企业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