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等部门重要联合公告,6月6日起禁止五类产品
本公告2023年6月6日生效,物品清单对应海关商品HS编码及化学品CAS号见文末表格。关务岗位注意,申报时一定要核对清楚成分,特别是在复制旧报关单时,以免误报禁限物质,涉及本公告的HS编码及品名的货物报关单应尤其注意。

公告思维导图


精简版公告
公告原文见文末
- 修正案
- 批准日期:2022年12月30日
- 生效日期:2023年6月6日
- 涉及物质: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
- 禁止事项
- 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
- 十溴二苯醚: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部分用途除外)
- 短链氯化石蜡: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部分用途除外)
- 十溴二苯醚豁免用途
- 阻燃纺织品(不含服装、玩具)
- 塑料外壳添加剂等特定用途
- 建筑绝缘聚氨酯泡沫塑料以上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短链氯化石蜡豁免用途
- 橡胶工业添加剂
- 采矿、林业橡胶输送带备件
- 皮革加脂
- 润滑油添加剂
- 户外装饰灯管
- 防水、阻燃油漆
- 粘合剂
- 金属加工
- 柔性聚氯乙烯第二增塑剂(不用于玩具、儿童产品)以上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减少排放
-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
- 鼓励替代技术开发和应用
- 不适用范围
- 实验室规模研究
- 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
- 监督管理
- 各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 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查处
- 实施日期
- 2023年6月6日起
公告原文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
(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
(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五)户外装饰灯管;
(六)防水和阻燃油漆;
(七)粘合剂;
(八)金属加工;
(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