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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海关总署进一步明确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

2024年7月12日

本篇用一个案例说明

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具体如何填报?

某公司从德国X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将货物装入一个40尺的集装箱后,于2024年1月5日从汉堡港出发,经海运方式,于2024年1月30日抵达新加坡中转,在新加坡中转换船后,于2024年2月3日再次出发,并于2024年2月8日抵达上海。企业于2024年2月9日企业向浦江海关进行申报。

调整后,启运日期应填报:2024年1月5日。(即离开汉堡,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调整前,启运日期需填报:2024年2月3日。(因为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为在新加坡中转换乘的那艘船,离开新加坡的日期为2024年2月3日。)

从此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调整前如果经过第三国(地区)中转换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就需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中转国(地区)的日期。不过萍萍觉得,之前的填报要求会被不少企业忽略。这一调整,对于启运日期的填报更清晰,也更容易判断了,填报错误的概率可能会减少。

以上就是萍萍的一些思考及个人观点,水平有限,如有错误欢迎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