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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前8月我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3.53万亿元,同比增长26.8%;优化跨境电商退货监管流程

2021年9月25日

9月24日,海关总署举行例行记者通报会。会上,记者提问:海关采取了哪些便利监管措施打造综保区对外开放新高地?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副司长 张秀清提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文件,海关总署持续优化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外贸新业态,促进综合保税区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2021年1-8月,我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3.53万亿元,同比增长26.8%,增幅高于全国进出口(23.7%)3.1个百分点

一是全面推进“四自一简”。区内企业可以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实现全国综合保税区全覆盖。截至8月底,全国综合保税区享受“四自一简”制度便利的企业数量近5500家。

二是创新“提前适用政策”监管模式。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享受设备税收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至综合保税区获批之日,有利于企业早投产、早见效。

三是创新新兴业态监管模式。海关总署出台了保税研发、保税混矿、期货保税交割、保税租赁、保税维修等监管制度,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新兴业态快速发展。今年1-8月,“保税研发”进出口1.91亿元,同比增长264.79%,;除受国际疫情影响的航空维修外的“保税维修”进出口规模216.79亿元,同比增长14.55%,推动产业链延长和创新升级。

下一步,海关将进一步综合施策、精准施策,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全力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

此外,会上还提到优化跨境电商退货监管流程。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海关总署在总结评估郑州海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已于9月10日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在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实现了运营成本集约化。允许电商企业将原本设在区外的专门退货仓库内迁至区内,节省了区外专门设立退货仓库的租金、人力、频繁装卸、来回运输的成本。据试点企业反馈,该模式能为企业单月节省仓库租金、人力成本等约10万元。对于消费者来说,实现了退货体验流畅化。消费者退货包裹直退入区,节省了退货在区外区内2次装卸环节,压缩了整体退货时间。据企业测算,该模式可平均压缩整体退货时间5至10天,缓解了跨境电商进口“45天”的退货运抵时限压力。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做好政策解读,实时跟踪推广进展,及时总结社会成效,做好政策评估工作。同时以推广退货中心仓等举措为重点,按照“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思路,争取出台更多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举措,以促进新业态健康成长。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会议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