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油气领域投资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
(一)打造国际油品交易中心。将成品油批发仓储、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审核转报,成品油批发仓储、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申领审核转报,油库规划实施确认等3项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将成品油市场分销体系规划制定、计划实施及项目核准等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现合作”,共同建设多层次油品交易市场,将低硫燃料油打造成优势交易品种。推动增资扩股和优化股权工作,支持交易参与者资质创新,探索研究交易模式创新。打造浙江自贸试验区油品价格指数。
(负责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二)加快国际石化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浙石化炼化一体化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引进国际知名炼化企业建设一体化项目,增加绿色石化基地高端产品供给。探索开展成品油出口业务。
(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三)打造国际油品储运基地。完善油品储运基础设施,加快推进黄泽山油品储运项目建设。开展油品储备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更加灵活的国家石油储备轮换机制,联动国储、企储,藏油于民,降低存储成本。加快构建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战略储备与生产运行储备并举的储备体系,积极争取承储中央石油储备,对接石油富集国以及有贸易渠道和资源的大型油品企业,大力发展企业商业储备,不断提升企储比重。
(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四)打造国际海事服务基地。推动供油专用锚地扩增,稳步推进船供油船队建设,推动宁波舟山港关区服务一体化,全力提升供油服务水平。抢抓2020年“限硫令”生效机遇,构建低硫燃料油生产供应体系。探索对国际船舶燃料油加注业务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税政策。争取将宁波舟山港纳入启运港退税政策离境港范围,增强宁波舟山港辐射效应和集聚能力。
(负责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浙江海事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五)打造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化示范区。进一步加强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双边货币合作力度,推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使用人民币计价与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研究制定专项配套政策,引导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探索浙江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与交易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
(负责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六)打造宁波舟山LNG接收中心。搭建长三角天然气综合服务平台,打造LNG接收中心和资源配置中心,为浙江、江西等地天然气保障提供支撑。统筹管网规划布局,加强与国家天然气沿海大通道对接。强化与天然气生产国合作,形成多元化供应体系,提升LNG、液体化工等储运规模。
(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舟山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七)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积极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交易,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推动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推动银行将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海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
(负责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八)提升金融保险服务能力。允许浙江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落实银保监会工作部署,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
(负责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九)推进医疗健康领域先行先试。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按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鼓励自贸试验区在吸纳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权限(包括新开办、变更、延续换证、补证、注销)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包括新开办、延续换证、变更、注销、补证)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十)推动航空物流产业发展。对标国际一流航空产业体系,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杭州湾航空产业重要基地,推动浙江航空产业跨越式发展。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相关政策落地方案。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浙江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利用第五航权,允许国外航空公司承载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推荐并引导国外航空公司执飞自贸试验区机场。
(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十一)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工作。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以及商标权质押登记综合受理点。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
(负责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十二)促进艺术品进出口贸易便利化。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
(负责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杭州海关、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十三)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结合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情况,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将技工院校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审核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负责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十四)推动建设领域审批下放。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二级)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负责单位:省住建厅、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十五)推动港航领域事权下放。将沿海10万吨级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及30万吨级以上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的公路水运交通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等3项事权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在沿海万吨级以下航道修建跨(穿)越航道建筑物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事权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负责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十六)进一步便利外资开办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负责单位:省委宣传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三、打造联动创新区
(十七)创建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依托省级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在开放程度高、体制机制活、战略带动意义强的区域创建联动创新区,培育成为我省自贸试验区扩区的基础区、先行区,打造新时代高能级开放平台。2019年力争建设3个左右联动创新区。
(负责单位:省自贸办、各相关市人民政府)
(十八)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把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作为联动创新区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复制推广政府职能转变、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与开放、综合监管等领域的制度创新成果,在资源禀赋与我省自贸试验区相似的区域复制推广油气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创新举措。建立复制推广的工作机制。
(负责单位:各相关市人民政府)
(十九)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探索。支持联动创新区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深入挖掘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紧扣全省万亿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深化在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智能制造、小商品贸易等方面优势,探索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体现浙江特色的改革创新经验。强化自贸试验区与联动创新区的联动试验和系统集成,争取形成一批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改革创新成果。
(负责单位:省自贸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相关市人民政府)
(二十)下放特色改革领域相关管理权限。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按照“依法放权、按需放权、应放尽放”和“放得下、接得住”的原则,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下放省级管理权限。紧扣联动创新区特色改革任务,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推动相关领域省级管理权限下放。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争取部分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的国家管理权限,同步下放至条件成熟的联动创新区。
(负责单位:省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坚决落实中央关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强化法治意识,增强法治思维,以防范安全风险作为基础底线,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动态监控,强化风险事前预判辨识,主动排查处置,加强对新领域、新业务全过程的精准监测,实现全程安全高效监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省级各部门要抓紧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在2019年落地实施。省自贸办要加强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提高各项举措落地成效。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风险防控和底线思维,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