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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跨境电商不能忽视的五大经营风险与应对

2019年12月4日

近两年来,我国跨境电商领域高速发展,每年交易规模节节攀升,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进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中提到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19000亿元,同比增长26.7%,现已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看到了商机,进入跨境电商领域。但机遇与风险总是并存,已有不少经营者因忽视经营风险而遭受处罚。为提醒经营者重视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文将从监管部门规定及司法判例出发,简要阐述进口跨境电商经营者不能忽视的五大风险及应对措施。

风险一:委托关系与买卖关系混淆风险

界定跨境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决定经营者所负义务大小的关键。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即经营者为赚取委托费用,根据消费者的指示代为购买指定商品,并以消费者名义进行报关、纳税,在该种关系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如发生纠纷,则经营者一般无需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但如果二者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即经营者为赚取商品转售利润,而向消费者出售其购买的商品,该种关系下经营者则应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承担各项义务。

如(2016)湘0111民初3048号、(2018)京0115民初9279号、(2019)京04民终39号等多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原被告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法院如认定二者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则通常会支持原告提出的退货请求,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十倍赔偿规则,反之则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如何将二者间界定为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是减小风险的重中之重。

风险应对:

通过检索法院认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系的系列案例,我们初步认为法院考察二者间关系时主要考虑以下要点:

1.商品销售/展示界面是否有代购的表述,如果经营者从未告知消费者,也未在商品/展示界面都提及其是代购而非销售的话,法院大概率将直接认定二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2.销售的商品是否为现货,委托合同关系本质在于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指示购买商品,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已购商品的行为则可能被认为是买卖合同关系,但有案例认为如二者间对交付现货另有约定,也可能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3.费用中是否标明商品价格、代购费、通关费、邮费等,因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赚取的是委托费用(即代购费),并非转售商品而获取的差价,如以包邮价或打包价等方式标明费用,法院更容易认为经营者赚取的是转售差价;

4.是否以消费者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并缴税。

风险二:进口食品安全合规风险

经营者若与消费者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则负有进口食品合规的义务。进口食品安全合规义务主要可分为两方面,其一是在进口食品上加贴中文标签及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其二进口食品原料需满足食品安全标准,例如食品不含有药用原料及其他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等。

以未在进口食品上添加中文标签或不具备检验检疫证明为由提起诉讼是职业打假人常用的方式,通常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货款作为赔偿。虽然跨境电商在经营模式、物流方式等方面不同于传统型外贸,但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也需加贴中文标签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目前法院在经营者违反加贴中文标签义务时承担退货责任上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是否可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仍存在不同观点,有法院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进口食品在实质上不符合安全标准,如(2016)湘0111民初3048号判例中法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因该产品导致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据,所以并不支持十倍赔偿的请求;也有法院认为只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如(2019)京04民终68号判例中法院认为因被告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未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所以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支持了原告的十倍赔偿请求。相较于违反加贴中文标签义务或不存在检疫证明时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观点,当进口食品含有违规原料时,法院几乎都会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如(2018)京0115民初9279号判例中被告因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了灵芝(药用)、(2017)京02民终7815号判例中被告因销售的食品添加了月见草油、蜂胶(非食品原料)而被判处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风险应对:

应对该风险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经营者所负的全部义务,但若无法一一履行时,我们参照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86号文)要求,初步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以减小风险:

1.在商品销售界面或通过客服告知消费者进口商品可能与我国标准不符;

2.制作电子标签,并告知消费者商品未添加中文标签,但可通过网站查看电子标签;

3.将商品送检取得安全证明,以从实质上证明商品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4.提前检索产品成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风险三:商标平行进口侵权风险

商标平行进口风险是指未经境内商标权利人的允许,而从海外进口合法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并在国内销售而产生的风险。跨境电商经营者常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直接来源于国外正牌厂商,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殊不知平行进口风险正是在各国间定价存在差异的背景下,因经营者从低价国进口后在国内销售而产生。虽然目前我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关于平行进口的禁止性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可探知法院判定平行进口侵权的规则。

在UGG案中,原告德克斯公司是中国商标“UGG”的权利人,被告梅英妮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安妮妹澳洲直邮代购”网店,主要以代购商品为经营项目,本案的商品是从澳大利亚正规渠道采购的产品。被告认为其代购商品所涉及的UGG商标在澳大利亚并未获得商标注册,所以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但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并非由原告或原告的关联方生产,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在库斯亭泽黑啤酒案中,案外人德国库斯亭泽公司为中国商标“KÖSTRITZER”的权利人,并授予了原告大西洋C贸易公司中国区域内商标独占使用权。原告大西洋C贸易公司起诉被告四海致祥公司销售带有“KÖSTRITZER”标志的啤酒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被告四海致祥公司提出平行进口抗辩,其认为销售的啤酒自荷兰合法进口且生产厂商为案外人德国库斯亭泽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权利。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由商标权人生产,且该商品的流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所以被告四海致祥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从上述两个情况类似但判决结果相反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法院判断是否构成平行进口的关键点在于商品商标在境内外是否分属两个不同商标权人。如同为一方或具备关联关系,则可能适用平行进口,反之则可能构成侵权。

风险应对: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结果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减少因平行进口而产生的风险:

1.检索商标注册情况,主要检索两方面,第一检索商标是否已被注册,第二检索商标权人与国外商标权人是否为同一主体或具有关联关系;

2.通过合同约定侵权责任承担,跨境电商经营者可在从境外进口商品前事先与销售方约定出现平行进口侵权等情形时,由销售方负责赔偿。该种约定虽不能直接对抗境内商标权人,但在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销售方主张赔偿。

风险四:营销合规风险

2019年11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上海市通管局、市公安局等多个部门为规范“双十一”促销活动约谈了多家知名电商企业,约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营销合规。营销活动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可能遭受行政处罚,如知名保健品澳佳宝的中国经销公司佳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因在店堂、微信公众号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并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而被上海市工商局处以34.66万元的高额罚款;还可能构成欺诈而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海与厦门跨境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王海从被告厦门跨境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购买了扫地机器人后,以被告将生产、组装于中国的扫地机器人虚标为产自美国以及使用“史上最强”等绝对化广告词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被告退货并按三倍价款赔偿原告损失。

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现已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规制营销行为,若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最高可能被监管检查部门处以一佰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应对:

1.审慎选择广告用词,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词;

2.根据产品类别,选择投放渠道及宣传内容,如不能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3.实事求是标注产品信息,避免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词语。

风险五:走私风险

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得如火如荼,除互联网的普及、支付体验完善及物流速度提升外,国家不断推出利好跨境电商的政策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国家针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给予了比一般贸易更为优惠的税率,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滥用该种税收红利,否则可能因触碰法律红线而锒铛入狱。 

被誉为跨境电商“刷单”第一案的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走私案,多名被告人利用志都公司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通过购买个人信息用以制作个人订单、虚假支付信息,将三种虚假信息合并推送给海关后再利用行邮物品免税或者低税率的监管规定偷逃税款,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除刷单外,经营者还需注意申报不实以及非正面清单商品违规等问题,如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则海关还可能采取施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

风险应对:

1.合法合规经营并妥善保管消费者信息,在486号文中规定海关将对违法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等行为予以处罚;

2.核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在正面清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经营的产品。

结语 

 虽然跨境电商行业正站在政策性利好,消费者购买力不断增强的风口上,但经营者也应注意防范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只有在风险中把握机会,在风险中抓住机遇,才能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