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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部门准予设立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

2024年5月21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贸函〔2024〕63号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大连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选址在大连大窑湾北岸,规划面积37.97万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现状汽车码头,南至规划汽车码头,西至规划污水处理厂,北至瑞港路。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大连海关会同财政部大连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对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

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