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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便利新举措,赶紧了解别错过!

2024年9月9日

2023年8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

截至目前,已经和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3个自贸协定,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在自贸协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都有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新公告明确了各种情形下进口商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本篇将对公告进行详细解读。

为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各项优惠贸易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简化从出口国(地区)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享惠单证提交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一)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其中,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以为其海运始发地

如果全程运输无论是空运、海运等的运输,仅签发的是一份提(运)单,提(运)单上面虽然注明了始发地经过中转到达中国境内,此时并不需要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加工证明,只要提交提(运)单即可。

并且对于海运始发地为内陆国家的进行了明确,提(运)单上面只要是海运始发地即可。如从瑞士进口的货物,由于瑞士是内陆国家,货物是经过卡车运输到德国汉堡港运输到中国境内的,提(运)单可以只标注启运港汉堡,也无需德国开具未加工证明。

(二)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

对于集装箱货物而言,不管经历怎样的运输,去过多少地方都不是问题了,只要证明出发和到达的集装箱号和封志号未变动即可。如提(运)单记载的集装箱号和封志号与到达中国境内以后,用提(运)单从船公司换取的提货凭证上记载一致即可作为证明。

二、经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的货物,进口人提交国际货约或者国际货协运单的,无需提交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以外的途经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非集装箱货物的国际铁路班列,如果始发地不是原产地、目的地不是中国境内,那么要开具始发地和目的地国家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但是并不需要铁路班列途经的其他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加工证明。

三、进口人提交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监管文件证明相关货物为经该国(地区)过境、转运、通运的,无需提交该国(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只需提交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无需另外开具未加工证明。

四、经香港或者澳门中转的货物,进口人可以提交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并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

香港、澳门两个特殊的地区,虽然都是中国的,但是从关境角度来说,他们又不属于中国关境内。如集装箱货物在香港和澳门地区掏箱以后中转运往中国关境内,需签发《中转确认书》,但是申报的时候只需要在备注栏填写单证名称及号码即可。